法制史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
时间:2019-01-01 12:0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唐朝刑事立法的什么原则? (2)唐朝该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1)材料反映的唐朝合并论罪从重的原则。唐朝规定凡一人犯两个以上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它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2)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