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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分析题:《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

时间:2019-01-01 17:4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汉朝的什么现象?
(2)该现象有何意义?
答案:(1)材料反映了汉朝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十三年下令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刑,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景帝在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其一,两次减少笞刑数目:第一次,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其二,颁定《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使以肉刑为主的刑制摆脱了原始形态,为后世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是旧五刑(奴隶制五刑)向新五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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