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宋会要辑稿》记载:“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
时间:2019-01-01 17:4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宋会要辑稿》记载:“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的何种制度? (2)材料如何体现这一制度的运行? (3)如何评价该制度在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意义?(2016年综合课非法学分析第69题) 【答案】(1)翻异别勘(推),(2分)即犯人推翻原口供的,交由其他机构或者司法官重新审理。(1分) (2)材料具体反映的是州狱案件应当如何适用翻异别勘。(1分)犯人推翻口供时,先由提刑司官员重审;犯人再翻供的,交由本路转运、提举、安抚司等机构依次重审;本路机构均参与重审后,犯人又翻供的,改由相邻路的司法机关重审。(2分) (3)翻异别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2分)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