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宋史·户婚律·婚田入务》:“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
时间:2019-01-01 17:4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宋史·户婚律·婚田入务》:“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宋朝的制度? (2)该制度有何意义? 答案:(1)材料反映了宋朝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务限法。务限法即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务”指农务。宋朝法律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入务”,即开始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限满之日即十月初一日称“务开”,方可受理上述案件,直至次年入务日为止。但若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 (2)务限法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宋朝限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时间,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这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特色所在。为了防止耽误生产,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限制在农闲季节,这是宋朝审判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