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
时间:2019-01-01 17:4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入罪”?何为“出罪”?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2011年综合课非法学分析第69题) 【答案】(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2分)“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2分)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2分)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2分)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