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明史·刑法志三》:“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
时间:2019-01-01 17:3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明史·刑法志三》:“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东厂之设,始于成祖。锦衣卫之狱,太祖尝用之……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明朝的什么现象? (2)该现象的影响是什么? 答案:(1)材料反映的是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现象。材料的含义是自刑法创立以来,明朝多有不遵循古制之处,诸如盛行廷杖、设立东厂、西厂、锦衣卫和专管诏狱的南北镇抚司。许多案件中,杀人手段残忍,且不遵循法律,如此接连不断,到了明朝末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朝野上下,任由武夫、宦官横行,真是可悲可叹。东厂设立于明成祖时期,锦衣卫的诏狱,太祖曾一度使用……厂卫相互作用,因此一提及便合称厂卫。 (2)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一大弊政。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但在皇帝的纵容之下,由宦官操纵,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享有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厂卫滥施法外酷刑。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展的产物。明朝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它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