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时间:2019-01-01 12:0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又以《具法》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哪部法律?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该部法律的历史意义和影响是什么? 答案:(1)材料中描述的法律是《法经》。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李悝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的特点是: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