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
时间:2019-01-01 17:3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解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反映的是西周刑事立法的何种原则? (2)上述原则对后世立法有什么影响? 答案:(1)上述材料反映了西周刑事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2)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中也区分故意与过失。秦朝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汉朝的春秋决狱也受西周的影响。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唐朝立法中也区分故意和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