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材料一:《清朝通志·刑法略四》:“其刑部见监重犯每岁一次朝审。刑部于霜
时间:2019-01-01 12:1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材料一:《清朝通志·刑法略四》:“其刑部见监重犯每岁一次朝审。刑部于霜降后,摘叙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各官如秋审例。霜降后十日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分情实、缓决、可衿,具题请旨。其情实者,俟命下之日刑科三复奏,皆经御定。大学士承旨硃笔勾决,其余仍监固。” 材料二:《清史稿·刑法志三》:“秋审亦原于明之决奏单,冬至前会审决之……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清朝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有何意义? 答案:(1)反映的是清朝的秋审制度。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五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位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第四,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第五,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秋审的判决虽然依据法律,但亦参考犯罪时间及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适用 (2)秋审是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秋审不仅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且对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活动起到了检察监督的作用。同时,通过这种制度既不放纵重大犯罪,又使大部分罪囚得免死刑,既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力,又宣传了“仁政”,表现了“恤刑”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