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
时间:2019-01-01 12:1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明朝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有何影响? 答案:(1)材料反映的是明朝会审制度中的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在京师由大理寺主持,在地方则由布政使和巡按御史主持。 (2)大审审录范围很广,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之列,是一次全面的狱案清理工作。此制为明朝独有。大审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但是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