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分析题:《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
时间:2019-01-01 12:1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制度? (2)唐朝为什么设立该制度? 答案:(1)材料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材料的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然后执行死刑……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2)死刑复奏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是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同时,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也说明慎刑必须以不防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