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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分析题:《周礼》云:“八辟丽邦法。”

时间:2019-01-01 12:0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唐律疏议》
(1)唐朝“八议”制度的起源是什么?该起源体现的刑法原则是什么?
(2)“八议”在什么时期正式入律?“八议”的内容是什么?
(3)“八议”之人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哪些犯罪不适用“八议”?
答案:(1)唐朝“八议”制度的起源是西周的八辟之法,八辟之法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八辟之法体现了同罪异罚原则,体现了宗法的等级制度,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上行刑,以体现贵族“士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2)“八议”在曹魏时期正式入律,“八议”的内容是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3)“八议”之人犯罪,犯死罪者,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罪,依律减一等处刑。
“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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