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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时间:2017-01-07 14:1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
(2)试结合引文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上述原则?
(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2010年综合课非法学分析第69题)
【答案】(1)上述引用的唐律规定的是唐律适用的类推原则,即对于唐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比照有关类似条款定罪量刑。(3分)
(2)对唐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又需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凡应减轻处刑的,应列举重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则应列举轻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重处断。具体说来就是,在唐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就要找出比该行为更严重的却不受追究的行为;对于应该加以处罚的,就要找一个比其性质更轻微但却受到了刑事处罚的例子。(4分)
(3)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官适用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立法对于类推的基本价值取向。该原则反映了唐代司法活动理论的高度发达,该原则对于司法类推的适用方法给出了指导,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其破坏国家法制。对于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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