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
时间:2017-01-07 14:1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 “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 “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 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2007年综合课分析第69题) 【答案】(1) 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 (2) 汉律的体例除新增三篇之外和《秦律》以及《法经》相同,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具律》仍然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3) 《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 (4) 《晋律》的篇目扩充至20篇,并且在《刑名》之外又新增《法例》篇,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的十二篇体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