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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时间:2017-01-07 13:1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分析此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权利的含义、行使条件及行使方式)。(2009年基础课法条分析第59题)







 (1) 此法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分)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①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1分)
②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1分)
③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1分)
④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1分)
(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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