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
时间:2017-01-07 13:1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3)甲与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因乙不同意而无效?(2015年案例分析60) (1)在甲提供借款时(即2012年4月28日)生效。(2分)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分) (2)丙的担保是一般保证。(2分)借款合同约定,丙在乙到期无力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此种约定应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2分)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这20万元系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保证人责任,保证人依法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分) (3)不因此而无效。(2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