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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分析题:2003年5月18日,张某和其叔叔张某某驾驶货车送货去上海,途径安徽省某检查站时

时间:2019-01-01 15:5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03年5月18日,张某和其叔叔张某某驾驶货车送货去上海,途径安徽省某检查站时,遇要求搭车的同县女青年王某。张某某同意将王某捎带着杭州。次日凌晨到杭州汽车西站附近时,王某借用张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某要求起前来接人,周某没有来。后王某被人强奸致死,并被抛尸路边。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王某孤立无援而产生奸淫之念,在与其叔叔张某某沟通后,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与张某某一直坚持自己是清白的,申请再审。2013年再审法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再审法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宣判张某与张某某无罪。后张某、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张某、张某某共计数百万元国家赔偿金。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行为侵犯了在张某叔侄的什么宪法权利?
(2)张某叔侄申请再审和国家赔偿,是行使宪法的什么权利?
答案:(1)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叔侄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公信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中,张某叔侄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被司法机关判决有罪,并羁押长达十年之久。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叔侄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张某叔侄申请再审是行使申诉权,申请国家赔偿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申诉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包括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本案中张某叔侄行使的是诉讼上的申诉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取得赔偿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张某叔侄所获赔偿是刑事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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