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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分析题;某村进行换届选举。王某户籍在某村,但不在本村居住,已在居住村登记参加

时间:2019-01-01 15:5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某村进行换届选举。王某户籍在某村,但不在本村居住,已在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但某村在选举时依然将王某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日确定为10月25日,选民名单于10月10日公布。王某对选民名单有异议,于10月11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10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王某有选举权。某村人口合计3400人,选举当日共有1350人参加投票,李某获得860票,在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高,当选村主任。村民赵某认为李某在选举时有贿选行为,当选无效,因此向乡政府反映此问题。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次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 (2)赵某向乡政府反映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乡政府应如何处理? 答案(1)此次选举中错误之处有:第一,王某不应当被列入选民名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王某已经在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不得再参加户籍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其列入选民名单,是错误的。第二,选民名单公布日期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本题中选举日为10月25日,选民名单10月10日公布,没有提前二十日。第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异议的处理时间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时间超过三日。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题中,赵某反映李某有贿选行为并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应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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