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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分析题;2010年11月23日,某市公安局利通分局跨省将王某刑事拘留。王某此前多次发帖举

时间:2019-01-01 15:5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10年11月23日,某市公安局利通分局跨省将王某刑事拘留。王某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某在公务员招生考试中作弊,马某父母均为政府官员,帮助马某作弊。后马某母亲所在单位要求利通分局将王某刑事拘留进行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是利通分局在办理王某案件中存在过错,属于错案。后来利通分局对王某解除刑事拘留。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利通分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2)对于利通分局的行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纠正? 答案(1)王某的检举权、人身自由被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王某对于马某公务员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进行检举,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利通分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检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利通分局以不正当理由非法将王某刑事拘留,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 (2)对于利通分局的违法行为,王某可以向其上级行政部门也就是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王某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利通分局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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