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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

时间:2017-01-07 17:5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2011年基础课非法学法条分析第57题)
【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每个要点1分,共4分)比如村委会中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或者辅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每个要点1分,共3分)
(3)条文中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情形。(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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