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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记载:“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

时间:2017-01-07 14:2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宋会要辑稿》记载:“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的是宋代司法中的何种制度?
(2)材料如何体现这一制度的运行?
(3)如何评价该制度在宋代司法活动中的意义?(2016年综合课非法学分析第69题)
【答案】(1)翻异别勘(推),(2分)即犯人推翻原口供的,交由其他机构或者司法官重新审理。(1分)
(2)材料具体反映的是州狱案件应当如何适用翻异别勘。(1分)犯人推翻口供时,先由提刑司官员重审;犯人再翻供的,交由本路转运、提举、安抚司等机构依次重审;本路机构均参与重审后,犯人又翻供的,改由相邻路的司法机关重审。(2分)
(3)翻异别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2分)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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