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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时间:2017-01-07 13:0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2007年基础课法条分析第59题)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 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3)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有过失一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即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的主要范围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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