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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

时间:2017-01-07 11:2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N条规定,公交车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导其让座;对于拒不让座者,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甲认为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联系中找到;乙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找到。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甲、乙观点中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2012年综合课非法学分析第67题)
【答案】 支持甲观点的参考答案,从法与道德的联系角度展开分析:原理:法律和道德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一致性;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是传播道德与保障道德的有效手段等。(6分)本题中,法律草案规定: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给予罚款50元,这种规定是合理的。这是将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保障道德的实现。这是由法律与道德的关联性与一致性所决定的。(4分)
支持乙观点的参考答案,从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角度展开分析:原理:法与道德的产生方式不同;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与道德的实现方式不同;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与道德的评价尺度不同;法与道德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6分)本题中,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给予罚款50元。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有所区别。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是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应该运用道德调整,而不应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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