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论述题;试述违宪审查的模式。
时间:2019-01-01 16:0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试述违宪审查的模式。 答案;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这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宪审查的模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的国家在模式的选择上会有一定的差异,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 第一,普通法院模式。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有这项权力,但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发生了重大的影响。目前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第二,专门机关模式。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早在1920年,奥地利就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如德国、波兰、西班牙等。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由于其性质与宪法法院类似,可以将其放在这种模式中。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处理违宪审查问题,但也不完全局限于这一方面。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是一种较合理的制度设计。 第三,立法机关模式。立法机关模式的形成在理论上可以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按照人民主权学说,立法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其他权力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由此可以推出立法机关的最高地位。因为立法行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的表现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