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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法条分析题: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时间:2019-01-01 13:47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范围?
(2)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案:(1)“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②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③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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