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2003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出租给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时间:2019-01-01 13:2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2003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出租给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5年。2012年8月3日,由于急需用钱,甲向丙借款100万并将该处房产抵押给丙。甲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甲到期未能清偿对丙的欠款,丙主张自己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房屋不是自己出租给乙的,乙无权再继续租住,限令乙在15日搬出。乙认为自己是承租人,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丙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条款是否有效? (2)如果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 (3)乙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1)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如果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要求乙搬离,因为甲乙的租赁合同在前,且租赁合同尚在履行期。《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乙的主张可以成立,乙作为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