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2014年5月10日上午,甲(5岁)与其父母到某动物园游玩。当甲和家人行至灵长
时间:2019-03-30 17:0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2014年5月10日上午,甲(5岁)与其父母到某动物园游玩。当甲和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甲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结果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经司法鉴定:甲右手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甲的父母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动物园赔偿损失。诉状中称:出事前和出事时,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甲的父母自行报警,才送至医院进行医治。动物园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甲可以随意钻入,动物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辩称伤人猴子被关在铁质网状笼舍内,笼舍外有金属栏杆使游客无法近距离靠近动物,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动物园在门口张贴告示要求家长监管好孩子,不得嬉弄.喂养动物.不得跨越栏杆等图文并茂的安全警示牌,已尽到警示告知义务。且动物园在甲及其父母进入园区前与其签订《入园游览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如因违反动物园管理规定发生人员伤害的,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甲受伤是因为甲不遵守游园守则.甲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应由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入园游览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2)动物园是否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甲的父母有无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1)《入园游览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无效,不能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入园游览协议书》中约定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动物园通过《入园游览协议书》中的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该条款无效。 (2)动物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动物园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也应负担着一定的隔离作用,但是本案中动物园的设施,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另外,本案事发时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甲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至医院求治。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的父母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甲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受伤,甲有过错。事发时甲仅5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父母承担。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在监护人监护之下,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自己的行为损害或者他人的行为侵害,就是监护人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本案中,甲事发时仅5周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喂食猴子等危险情况没有认知能力和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甲的父母在动物园已书面告知警示情况下,仍放松对甲进行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甲穿过防护栏产生损害后果,甲的父母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动物园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