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04年《选举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时间:2015-12-13 11:1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答: (1)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加大贿选的处罚力度。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增加了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 (3)完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4)《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