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宪法论述题;试述宪法原则中的权力制衡原则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时间:2019-01-01 16:07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试述宪法原则中的权力制衡原则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答案;权力制衡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权力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法中成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原则和制度,后来就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其一,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 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