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宪法学论述题:论宪法原则中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时间:2019-01-01 16:0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论宪法原则中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答案: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力能够限制它。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凡属国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力,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然的法律限制。主权理论是在论证王权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主权的最初表现形式为君权神授,也就是所谓的君主主权。随着英国国内本身政治的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出现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变。这种转变所体现出来的是君主权力的衰落与平民权力的兴起。原来由君主专有的权力变成君主与贵族还有人民共同分享了。
现代的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现在人民主权的原则已被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所接受和吸纳。
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原则之一。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