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
时间:2019-01-01 14:0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将钱取出,并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丙为了使乙长期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自己的五金厂购买零配件,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五金厂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10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五金厂领取现金。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构成何罪? (2)乙、丙、丁构成何罪? 答案:(1)甲成立贪污罪(未遂)。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但是甲、乙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乙成立贪污罪(未遂)、受贿罪。丁成立受贿罪(共犯)。丙成立行贿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五金厂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10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受贿罪以及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丙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五金厂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10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