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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述题:试论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系

时间:2019-01-01 14:0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试论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系
答案:(1)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①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②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未遂犯的规定处罚。③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刑法》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如果把“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规定理解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那么,第二种观点合理一些。如果理解为包括没有实施预备行为,则第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通说认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没有实施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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