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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述题(仅适用于法学方向):试论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时间:2019-01-01 13:5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试论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答案: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也称为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折中原则,也称为混合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的适用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种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并科原则的适用情形:(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限制加重的适用情形:(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超过1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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