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法条分析题: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时间:2019-01-01 13:5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请分析: (1)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信用卡”的概念?借记卡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2)如何理解“恶意透支”? (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1)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2)“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伤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