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法条分析题: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间:2019-01-01 13:5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如何理解“道路”的涵义? (2)如何理解“机动车”的涵义?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3)何谓“醉酒驾驶机动车”? 答案:(1)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 (3)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