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法条分析题: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时间:2019-01-01 13:4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什么罪名?如何理解“伪劣产品”? (2)如何理解“生产者”、“销售者”? (3)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到15万,但未来得及销售,应如何处理? 答案:(1)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产品,以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以残、废、旧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品,不符合国家、行业等标准的产品。 (2)本罪的“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产后直销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在所不问。 (3)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到15万,但未来得及销售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