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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甲、乙二人是兄妹,在父母过世时一直居住在祖传的四间房子中。其中南边

时间:2019-01-01 13:25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甲、乙二人是兄妹,在父母过世时一直居住在祖传的四间房子中。其中南边两间为甲所有,北边两间为乙所有。甲在自己的院子内种了几颗核桃树,几年后核桃树的树杈越过甲家的院墙到乙的院中,影响了乙家菜地的收成。乙多次找到甲协商,甲都不同意对核桃树进行修剪。后甲外出打工,乙独自在家。一日,暴风雨将核桃树刮倒,核桃树将乙的部分房屋砸坏。暴风雨使甲乙两家之间的院墙倒塌,砸伤路人丙。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暴风雨刮倒核桃树之前,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 (2)暴风雨刮倒核桃树之后,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 (3)丙的损失应当由谁进行赔偿? 答案;(1)暴风雨刮倒核桃树之前,乙可以根据相邻关系请求甲排除妨碍。《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甲家的核桃树已经影响了乙家,乙有权根据相邻关系请求甲排除妨碍。 (2)暴风雨刮倒核桃树之后,乙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向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丙的损失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甲乙对于两家中间的院墙是共同共有,对于院墙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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