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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2015年2月14日,甲在外出看电影时不慎将新买的手机丢失,价值5000元。甲2月

时间:2019-01-01 13:1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15年2月14日,甲在外出看电影时不慎将新买的手机丢失,价值5000元。甲2月15日在微博上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捡到手机并归还,自愿支付酬金2000元。手机被乙捡到,但乙未看到甲发布的微博,乙将手机卖到了旧货商店。2015年3月15日,丙在二手商店以市场价购买了手机。2015年3月30日,丙又将手机丢失,被丁捡到。丁看到甲发布的微博信息后,与甲联系。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由义务向丁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为什么? (2)如果甲未支付酬金,丁是否有权不交付该手机?为什么? (3)如果甲知道手机被丙买走,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如果有,是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为什么? 答案;(1)甲有义务向丁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承诺支付酬金2000元,在领取手机时就应当支付2000元。 (2)丁无权不交付手机。因为归还遗失物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3)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甲是所有权人。但是甲需要向丙支付购买手机时丙支付的费用。《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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