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寄存在乙处,约定11月20日取回。由于乙保管不善,自行车于
时间:2018-09-06 15:41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2017年11月1日,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寄存在乙处,约定11月20日取回。由于乙保管不善,自行车于11月15日丢失。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题中甲的自行车丢失发生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因此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而不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甲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B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