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甲于2014年6月1日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儿子乙继承。甲将此份遗嘱进行了

时间:2018-08-19 15:3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甲于2014年6月1日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儿子乙继承。甲将此份遗嘱进行了公证。2014年8月9日,甲又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由女儿丙继承。2014年9月10日,甲邀请丁、戊作为见证人,由丁代甲书写遗嘱,指定去世时所留房屋赠与朋友戌。2014年10月10日,甲去世。甲所留房屋应当(   )
A.由乙继承   B.由丙继承    C.由戌继承     D.由乙、丙共同继承
【答案】A
【解析】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甲虽然留有多份遗嘱,但是公证遗嘱只有一份,应按照公证遗嘱分割遗产。公证遗嘱中指定所留房屋由儿子乙继承,所以本题选A。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