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甲向乙发出要约,将包含了本单位产品的规格、型号、价格等详细信息的产品目
时间:2018-09-18 16:0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2014年3月5日,甲向乙发出要约,将包含了本单位产品的规格、型号、价格等详细信息的产品目录发送给乙。但是乙看了产品目录后,没有发现自己需要的产品,于是向甲发出了拒绝要约的通知。该通知属于( )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事件 D.准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民法上的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本题中,乙拒绝要约的通知与乙的意志有关,所以不是事件,C项错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等是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是典型的准民事法律行为,本题选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