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7月8日,丙代表
时间:2018-09-06 15:4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乙、丙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7月8日,丙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合同,丙向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对于该笔交易( )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丙承担有限责任 C.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本题中,丁有理由相信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对于该笔交易,丙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也就是承担连带责任,C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