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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日,甲拦路抢劫,在公安部门立案后,甲逃往外地。2010年7月2日,甲在外地将乙打伤

时间:2018-07-10 11:30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03年5月1日,甲拦路抢劫,在公安部门立案后,甲逃往外地。2010年7月2日,甲在外地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所犯抢劫罪的追诉期限是五年
B.甲所犯抢劫罪的追诉期限自2003年5月1日开始计算
C.甲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期限
D.甲所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自2010年7月2日开始计算
【答案】D
【解析】《刑法》第86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甲所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AC项错误。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犯抢劫罪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之日是2010年7月2日,所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都应从此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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