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56129638 手机:18210178039 客服QQ:88577825 客服QQ:68168039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硕资料 >

(多项选择题)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时间:2018-06-03 16:1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认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
【答案】ACD
【解析】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错误分为三种情况: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A选项中,甲想殴打张某,失手打中李某,甲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是行为偏差,属于事实认识错误。C选项中,丙挥棍想打仇家,实际上打的是便衣警察赵某,是对象错误,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D选项中,丁开车想撞死钱某,但是钱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倒地昏迷,丁的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丁误以为造成了钱某死亡的结果,是因果关系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选项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乙认为家长殴打孩子不违法,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即假想非罪。
------分隔线----------------------------
相关内容
华成法硕---致力于打造国内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第一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