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
时间:2017-01-07 12:54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000元。丙拾得此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找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 (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4)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2013年基础课非法学案例分析第60题) (1)甲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为该案中甲与丙的纠纷致甲无法交付全套书的事实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丙无权拒绝归还此书。因为丙是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是其法定义务。 (3)丙只有在归还此书后,才有权要求甲支付酬金。根据法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可见,行为人只有在特定行为完成时,才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4)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因为丙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乙只对甲享有债权,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