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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2010年,甲(男)与乙(女)结婚。二人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

时间:2019-01-01 13:18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
2010年,甲(男)与乙(女)结婚。二人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甲炒股需要资金,向朋友丙借款5万元。对于炒股一事,乙一直认为风险太大,不同意,但甲执意不听。一日二人又为此事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伤心欲绝,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家庭共同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是甲于婚前购买,且登记在甲名下;存款6万,存在乙名下。甲对丙的5万元债务尚未清偿,丙不知道甲乙之间的财产协议。甲乙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尚在哺乳期。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调解不成时,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甲乙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甲乙离婚,住房所有权归属是谁?存款如何分配?对丙的债务如何处理? (3)如果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甲乙之女应当由谁扶养? 答案;(1)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题中,甲实施家庭暴力,将乙打伤,因此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2)法院判决离婚时,应判决住房归甲所有,因为该住房是甲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该住房是甲婚前所买,且登记的是甲的名字,是甲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属于甲。 存款应当判给乙,因为甲乙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存款的账户名是乙,说明是乙的婚后财产,所有权属于乙。 对丙的债务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本题中丙不知道甲乙之间的财产约定,因为丙可以要求加或者乙清偿,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乙的女儿应该判决由乙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甲乙的女儿还在哺乳期,为了孩子成长着想,法院应当判决其由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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