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
时间:2017-01-07 14:22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2014年综合课非法学分析第69题) 【答案】(1)体现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4分。仅答出要点者给3分,作适当解释者,再给1分) (2)材料二中的该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第一,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2分)第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需上请;(2分)第三,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范围的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2分)(其他表述符合题意者,亦可酌情给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