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适用规则。
时间:2015-12-13 10:43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折中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年。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