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于是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产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
时间:2018-09-02 14:16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于是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产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甲又需要资金,向丙借款30万元,也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产做抵押,同样办理了登记手续。其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产做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丁受偿的顺序是( ) A.乙最先受偿 B.丙最先受偿 C.丁最先受偿 D.乙、丙同时受偿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抵押财产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以不动产抵押的,由于登记为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故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不享有抵押权,所以也不存在顺位问题。本题中,丁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能享有抵押权,因此丁晚于乙、丙受偿。乙、丙的抵押都经过了登记,但是乙的登记在先,因此乙最先受偿。本题选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