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
时间:2017-01-07 16:39 来源:未知 作者:hcfashuo.com 点击:次
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理,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案发后,乙被抓获,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2) 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多少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3) 对乙应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2008年基础课案例分析第30题)、 【答案】(1) 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的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事先与甲共谋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的作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并且丙在之前并未和甲乙有共谋,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因此甲的假释考验期是10年。对甲应当撤销假释,将甲诈骗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在假释考验期内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所判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 (3) 首先分析乙在合同诈骗罪中的作用,因为乙的作用较小,因此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